发布时间:2024-08-30 16:37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我校本科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至6年,毕业时学历皆算4年制本科。专科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至5年,毕业时学历皆算3年制专科。
第四条 我校学生实行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学生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允许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学校以学年为时间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复查合格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
(二)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交验相关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需要休学的新生,交验相关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学生入学资格保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二)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被处罚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后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入学,应于申请当年9月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学校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不得超过2周。无理由超过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及计分办法按照《湖南信息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考核,根据出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的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本科生按照《湖南信息学院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办法》执行,专科生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获得毕业实习学分。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免修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九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允许学生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应重修。本科生重修按照《湖南信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专科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学业考核,须事先出具有关证明,填写《湖南信息学院缓考审批表》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1次。补考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申请体育免考的,应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填写《湖南信息学院课程考试免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审核后送学校教务处审批。办理免考和缓考手续须在当次考试前1周内完成(突发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核标准按照《湖南信息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设置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可,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三)经学校认定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五)因原专业停止招生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生进入第三学期后、专科生进入第二学期后的;
(二)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四)按新高考制度录取后跨大类的;
(五)职高对口升学跨大类的;
(六)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互转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九)已修课程考核成绩有不合格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转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转学的。
第三十条 转入学生的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学生必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生原已修读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内容相同或相近时,可以申请办理免修手续。
(四)学生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五)转入专业计划开设的课程,没有修读或只修读课程的部分内容,应补修或重修;若未修课程与现有开课时间冲突,可以通过自学方式修读,由转入学院负责进行课程考核。
(六)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分别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含)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含)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适当延长休学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三十五条 保留学籍学生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保留学籍学生办理完手续后,应在1周内离校。
(三)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学生休(复)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学业警示
第三十七条 本科生学业警示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学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专科生参照执行。学校每学年进行两次学业警示成绩审核,根据结果进行警示和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业警示等级分为A级警示和B级警示。学校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第三十九条 学业警示通知书为学生本人1份,学生家长1份(含回执)。学业警示时,所在学院应及时告知并留存材料,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帮扶,必要时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来校。
第四十条 新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超过A级警示标准,给予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第八章 退学、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三条 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和处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诉,具体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学位证书的颁发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读年限已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修读年限虽未届满,已修完人才培养方案90%以上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生不愿意延长修读时间,要求结业的。
第四十八条 对于结业的学生,在修读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考核,合格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准予毕业;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取消毕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满1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如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学校将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生学业证书的管理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