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6 10:27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个性发展与成才需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湘教发〔2026〕13号)及《湖南信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在籍学生,不含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规范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全程接受学生、学校纪检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转专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学生中心原则:优先保障对目标专业有明确兴趣、特长且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学生转专业需求。
(二)能力适配原则:兼顾学生原有学业基础、能力专长与目标专业培养要求,确保学生能够适应目标专业学习。
(三)总量控制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招生计划、专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专业转入人数,避免专业生源过度失衡。
(四)特殊群体优先原则:对身患特殊疾病、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等确需转专业的学生,学校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限制情形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
(二)遵守校纪校规,无正在生效的违纪处分;
(三)具备目标专业所需身心条件、学科基础,能够适应目标专业教育教学要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按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对某一专业有明确兴趣、特长,经考核具备相应学习潜力;
(二)入学后身患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确需转专业的,优先予以考虑;
(四)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复学或留级后,原专业调整或停招无法回原专业的,按相近专业原则转入;
(五)经学校认定存在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正常学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在招生时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新生入学注册未满一学期的;
(三)在校期间已转过1次专业的;
(四)处于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从外校转入、专升本录取或对口升学跨专业大类的;
(六)以艺术、体育类录取申请转入非艺体类专业的;
(七)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特殊情况经学校专题办公会研究同意除外);
(八)其他有失公平、公正情形的。
第三章 办理时间与工作程序
第八条 办理时间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一般在大一、大二学年办理;
(二)学校每学年集中办理1-2次,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三)超出规定学年确需转专业的特殊情况,须单独报请学校专题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公布方案。教务处在学期放假前2周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明确各专业转入名额、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考核方式、时间安排、主管部门及监督方式。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校“一站式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及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转出学院初审。转出学院对学生资格、学业成绩、违纪情况等进行审查,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转入学院考核。转入学院在下一学期第一周对初审合格学生组织综合考核(可采用笔试、面试、参考学业成绩等方式),重点考察专业兴趣、学科基础和学习潜力,出具是否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五)学校复审与审议。教务处汇总拟转入、转出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报学校专题办公会研究审议。
(六)公示与确认。审议通过名单在教务处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级、原专业、拟转入专业、监督部门、异议反映渠道等。公示无异议,由教务处发文确认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会同纪检部门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七)报到与学分认定。获批学生按规定时间到转入学院报到,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原修课程学分由转入学院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未达标课程按要求补修。
第四章 转入管理与学业要求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原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可申请免修;未修或未达标课程须补修或重修;课程时间冲突的,可通过自学并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按转入前年级及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班级,学生转专业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名额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专业转出、转入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人数的20%,具体由教务处结合办学条件核定。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转专业,以及因原专业调整或停招无法回原专业而转专业的,不占用名额。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无故设置转出门槛。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转专业的,退回原录取专业,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转专业工作档案,妥善保管申请材料、考核记录、公示文件等,接受纪检部门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