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30 15:40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计算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师责任意识和绩效意识,激励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确保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工作量管理和考核对象包括学校正式聘用的自有专任教师和外聘全职教师,签订专项合同的教师按合同进行考核。外聘兼职和校内兼课教师按学校相关制度或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教学工作量是对教师工作的量化核算,是学校对教师进行年度工作量考核、津贴分配、岗位评聘、绩效核算、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开展教学活动产生的工作量,1个标准课时是指完成一个标准教学班1节课(45分钟)各教学环节(含应承担的各相关任务)的工作量。不同类型的课程(或环节)、不同人数规模的教学组织,按规定的计算办法折算为标准课时工作量。
第五条 课堂教学工作量是指列入课表的理论教学和课内实践教学的工作量(含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程中的实践教学部分、校内开展的课程设计和综合实验实训类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与实践指导、思政课社会实践指导)。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要求
第六条 各岗位人员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专任教师每年完成不少于256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二)二级学院院长每年完成不少于96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三)二级学院副院长每年完成不少于128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四)二级学院院长助理、系(含教研室、教学部)主任每年完成不少于160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五)系(含教研室、教学部)副主任每年完成不少于192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24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六)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无教学经验且为见习期(人事处核定)的教师,入职当年完成不少于192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实际安排教学任务。入职不满一年的教师,年底考核时按照平均月工作量核算。
(七)兼有行政工作任务的创新创业课程和心理咨询课程教师每年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
(八)从事兼职教学督导工作的人员的工作量按学校督导相关文件执行,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进行核算报教务处。
(九)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岗及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完成教学工作相关任务。
(十)同时聘为教学科研岗的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系/教研室/教学部主任及副主任在原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总量基础上各减少32课时。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教学工作量包含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含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
(一)工作任务:备课、授课、作业、辅导答疑、命题、阅卷、成绩考核与评定、试卷分析及相关环节工作任务。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
教学工作量 = C × K1 × K2
1.C为完成理论课程计划课时数,K1为教学班人数系数,K2为课程类别系数。
2.K1:班级人数系数
线下课程超过标准班人数(50人)开始核算系数,线上课程超过100人开始核算系数。未超过1个标准班人数的自然班或教学班(不含分组实验课),人数系数为1.0;超过1个标准班人数的自然班或教学班,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系数为0.01;线下课程人数系数上限为1.8,线上课程人数系数上限为1.5。
3.K2:课程类别系数
一般课程的课程类别系数为1.0,其余课程的课程类别系数为:
(1)公共体育课按0.85系数计算。
(2)新开课(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首次开课学期按1.1系数计算。
(3)经学校批准认定的双语课程(英语类课程除外)按1.1系数计算。
(4)同一学期教师承担系部安排多门课程的(不含临时调课),第二门和第三门课程按1.1系数计算(根据实授课时数由多到少确定第一门、第二门、第三门),超过3门不计算系数。
(5)经审批安排多位教师同时到同一班级共同授课的,主讲教师的课程系数为1.0,辅助教师的课程系数为0.8。
(6)重修开班上课按照1.0系数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
包括课内实践教学(含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程中的实践教学部分、校内开展的课程设计与综合实验实训类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与实践指导、社会实践指导等相关环节各项工作。
(一)课内实践教学
工作任务:备课、教学准备、实验指导、实验报告批阅、实验考核、成绩登录等环节工作任务。
1.课内实践教学,执行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2.分组的课内实践教学的教学工作量,1-4人的系数为0.8,5-14人的系数为0.85,15-24人的系数为0.9,25人及以上的系数为1.0。
(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工作任务:开题准备、毕业论文(设计)或作品指导、评阅与答辩等。
1.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按10课时/篇计算,原则上指导不超过8篇。同一篇毕业论文(设计)由多位教师指导的,根据实际指导情况分配工作量,总工作量不超过10课时/篇。
2.答辩组组长按6课时/天计算工作量,答辩教师和答辩组秘书,按4课时/天计算工作量,根据实际时长核算工作量(含开题答辩、毕业答辩)。
(三)实习与实践指导
工作任务:指导校内外实习实训(如校内外写生、外出采风、外出考察、认知实习、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批改实习报告、总结、成绩评定等。
1.指导学生写生、采风、考察、实习、社会实践等,不足一周的按照5课时/天计算,一周不超过24课时。
2.指导本科毕业生毕业实习的,按2课时/生计算工作量;指导专科生顶岗实习的,按1课时/生计算工作量。
3.批阅学生专题调查、社会实践等报告的,按0.2课时/篇计算工作量。
4.指导开放性实验的,实验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实际学时*0.6计算。
(四)思政课社会实践指导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指导思政课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实际实践学时计算工作量。
第十条 其他教学工作量计算
(1)课程考核命题工作量
课程考核命题,期末考试(A、B卷)之外的命题工作量,试卷按2课时/套计算,考核方案按1课时/套计算。
(2)课程负责人工作量
立项校级及以上各类课程建设类项目,课程负责人负责落实课程建设相关工作,在课程建设期(不含延期)和开课学期内,给课程负责人计算6课时/学期工作量。
第十一条课程综合系数不超过2.0。
第四章 教学工作量管理
第十二条 开课单位为教学计划中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非开课单位人员兼课均挂靠到开课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工作量的核定
(一)教学工作量的核定,统一归口教务处负责。
(二)各二级学院按课程归属,统一核算相关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工作量要求的课时数,系课堂教学计划内的课时折算后的课时数。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均达到最低要求方计算超工作量,未达到教学工作量要求的课时量,从年终绩效奖励中扣除差额部分,超出教学工作量要求的课时量(含系数),按学校课时费标准发放超课时费。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必须遵循科学均衡原则,避免出现超负荷或工作量不足问题。特殊情况由学院在事前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教师除完成本办法中的教学工作量,每年度开展产学研活动的时间不低于40小时,赴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活动一天计8小时,不足一天的,可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产学研活动时间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工作量统计工作,由相关部门据实申报,教务处负责审核,报学校审定。强基班、特色班等有专项工作方案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专项工作方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