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30 17:12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建设、改革与研究,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奖励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奖励经费(不含上级部门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奖励经费以年度为单位核算和发放。获奖个人为学校教职员工,获奖集体为学校二级学院、教学系(教研室)、团队和教学管理部门。获奖项目、成果必须以湖南信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条 奖励分配原则
(一)依规分配原则。本办法中所列项目奖励经费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分配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协商分配原则。本办法中所列项目奖励经费,属于集体奖的分配,应根据贡献大小与项目参与单位及个人协商合理分配。
(三)提高效益原则。项目负责人应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建设和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教学工作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教学成果奖
获得由教育部、教育厅及学校评定的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特等奖 | 80 |
一等奖 | 50 | |
二等奖 | 30 | |
省级 | 特等奖 | 15 |
一等奖 | 8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1 | |
校级 | 一等奖 | 0.4 |
二等奖 | 0.2 | |
三等奖 | 0.1 |
获得由国家级专业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的教学成果奖按照省级同等级奖励的60%核算;获得省级协会/学会评定的教学成果奖按照校级奖励标准进行核算。
(二)教学名师奖
获评由教育部、教育厅及专业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的教学名师,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 授奖部门 | 奖励标准(万元/人) |
国家级 | 教育部 | 5 |
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
省级 | 教育厅 | 3 |
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 | 0.5 |
(三)专业建设奖
通过教育部、教育厅授权组织的各类专业认证及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验收,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 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个) |
专业认证 | 通过专业认证 | 10 |
一流专业 | 国家级 | 5 |
省级 | 3 |
(四)课程建设奖
通过由教育部、教育厅组织的一流本科课程(含改革示范课、在线精品开放课程、思政金课等)建设项目的验收,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 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门) |
课程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3 |
省级 | 0.5 |
(五)教学团队奖
由教育部、教育厅立项的教学团队,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 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个)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5 |
省级 | 2 |
(六)教材建设奖
项目名称 | 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部) |
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计划教材 | 主编 | 3 |
副主编 | 1 | |
参编 | 0.3 | |
教材奖 | 国家级 | 8 (一等),5 (二等), 2 (三等) |
省级 | 2 (一等),1(二等), 0.5 (三等) |
(七)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奖
由教育部、教育厅、学校评选的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奖励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 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个) |
优秀基层教学组织 | 国家级 | 5 |
省级 | 2 | |
校级 | 0.5 |
(八)教学竞赛奖
1.A类
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主办的面向全体教师的综合性教学竞赛,如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课堂教学竞赛、教学创新大赛等,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2.5 | |
三等奖 | 1.8 | |
省级 | 一等奖 | 1.5 |
二等奖 | 0.8 | |
三等奖 | 0.5 |
2.B类
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主办的面向全体教师,侧重于某一教学关注点所开展的教学竞赛,如课程思政教学竞赛、信息化教学竞赛等,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5 | |
省级 | 一等奖 | 0.8 |
二等奖 | 0.5 | |
三等奖 | 0.3 |
3.C类
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主办的面向部分学科专业教师的教学竞赛,如青年体育教师课堂教学竞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展示活动等,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8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2 | |
省级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3 | |
三等奖 | 0.15 |
4.其他
(1)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主办的临时性的教学竞赛,如“奋斗青春号”微课竞赛、“学习新思想 奋进新征程”教师微宣讲比赛等,学校根据赛事的性质、组织单位、参赛规模、影响力等确定赛事类别,参照教学竞赛奖A类、B类、C类的标准来进行奖励。
(2)教师参加省级及以上体现教师专业素养和水平的专业竞赛,学校根据参赛组织单位、赛事含金量、影响力等确定级别,参照教学竞赛奖A类、B类、C类的标准来进行奖励。
(3)由专业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教学竞赛不计算奖励经费,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给获奖教师在年度考评、评奖评优、职称评审中计算加分。
(九)学科竞赛指导奖
1.A类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第一等级 | 1 |
第二等级 | 0.8 | |
第三等级 | 0.5 | |
省级 | 第一等级 | 0.4 |
第二等级 | 0.3 | |
第三等级 | 0.2 |
2.A-类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第一等级 | 0.4 |
第二等级 | 0.3 | |
第三等级 | 0.2 | |
省级 | 第一等级 | 0.15 |
第二等级 | 0.1 | |
第三等级 | 0.05 |
3.B类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B类学科竞赛获奖不计算奖励经费,根据学校相关制度给指导教师在年度考评、职称评审中予以考虑和加分。
(十)文体竞赛指导奖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获奖参照A类学科竞赛奖励标准,参加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文体竞赛获奖,标准如下:
级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国家级 | 第一等级 | 0.5 |
第二等级 | 0.4 | |
第三等级 | 0.3 | |
省级 | 第一等级 | 0.15 |
第二等级 | 0.1 | |
第三等级 | 0.05 |
学生以团队形式参加文体竞赛的,奖励标准上调,5-10人的按照1.2倍计算,11-15人的按照1.3倍计算,16-20人的按照1.4倍计算,20人以上的按照1.5倍计算。
(十一)校级专项奖
优秀学业导师、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等校级教学类专项评奖,奖励0.06万元/人。
第三章 申报期限及审批流程
第六条 由教务处统筹进行奖励经费的预算。
第七条 教学竞赛、学科竞赛结束后,获奖部门组织教师整理好过程材料(含比赛通知、比赛结果通知或获奖证书),根据本制度奖励标准核算奖金并走经费报销流程,由财务处发放。
第八条 教学竞赛、学科竞赛之外的其他教学奖励由教务处于每年12月统一进行统计并计算奖励经费报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时,就高不就低,按其中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若省赛奖金已发放,后取得国赛奖励,原省赛奖励将予以扣减。
第十条学科竞赛第一等级含一等奖、金牌、第一名;第二等级含二等奖、银牌、第二名;第三等级含三等奖、铜牌、第三名。文体竞赛第一等级含金奖、金牌、第 1-2 名、最佳单项奖;第二等级含银奖、银牌、第 3-5 名;第三等级含铜奖、铜牌、第 6-8 名。
第十一条若教学竞赛、学科竞赛中设了特等奖,特等奖按照一等奖的标准奖励,其他等级相应下调一个等级,三等奖按照原三等奖奖励标准的60%计算。优胜奖和优秀奖不计算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在计算学科竞赛奖励经费时,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同一赛项(赛道)只取前两项最高获奖项目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教务处于每年12月组织进行教学获奖情况的统计,各部门将竞赛过程材料(竞赛文件、获奖证书扫描件、奖杯照片等)交至教务处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奖项,有专项工作方案根据专项工作方案来执行(如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无专项工作方案的由教务处根据赛事实际来进行审核、报批和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