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16:30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考试费、专家讲座费、项目评审(估)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费、专家讲座费、项目评审(估)费要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控制、加强监管的原则。
(一)考试费是指学校组织各类考试活动支付的监考费、考务费;
(二)专家讲座费是指学校举办各类专题讲座、学术论坛、学生辅导报告、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等支付给校内外专家的劳务费;
(三)项目评审(估)费是指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及课程建设、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实验室建设、招标采购等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竞赛、考核评比和验收等活动支付给校内外评委或专家的劳务费用。
第二章 考试费发放标准
第三条 收费性考试劳务费
1.面向社会的创收性考试
非工作日在学校举行的由第三方机构或省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创收性考试。劳务费包括监考、考务、巡视、设备调试、安全及后勤保障等费用。经费来源于上述考试的创收收入,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务费:
(1)笔试监考费为150元/每场(两小时及以内),超过两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劳务费增加5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每场。面试考官的劳务费根据工作时长按照笔试监考费标准核发劳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2)考务人员(含主考、副主考、组考人员)、设备调试人员、考试巡视人员、机动监考人员、试卷验收人员、安保人员、后勤人员以考试场次按照监考费标准核发劳务费。楼栋卫生管理人员的劳务费按照监考费的60%计算发放。
(3)试卷保密值守夜间值班人员每人每晚最高不超过300元。
2.面向校内外学生的收费性考试
非工作日在学校举行的由第三方机构或省市级政府部门主办的面向校内外学生的各类收费性考试,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专升本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劳务费包括监考、考务、巡视、设备调试、安全及后勤保障等费用。经费来源于学生交纳的报名费或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务费:
(1)笔试监考费为120元/每场(两小时及以内),超过两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劳务费增加4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场。面试考官的劳务费根据工作时长按照监考费标准核发劳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2)考务人员(含主考、副主考、组考人员)、设备调试人员、考试巡视人员、机动监考人员、试卷验收人员、安保人员、后勤人员以考试场次按照监考费标准核发劳务费。楼栋卫生管理人员的劳务费按照监考费的60%计算发放。
(3)试卷保密值守夜间值班人员每人每晚最高不超过300元。
(4)因命题、阅卷、试卷保密值守等工作需要实行二十四小时封闭管理的,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5)专升本考试中考试大纲的制定或者修订,按照新制定200元/专业、修订100元/专业、审核80元/专业计算劳务费,每人不超过400元;集中流水阅卷,根据阅卷时长核算劳务费,半小时内完成的按照50元/人、1小时内完成的按照100元/人、1.5小时内完成按照150元/人,2小内完成按照200元/人计算劳务费,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
(6)普通话测试按批次进行,考务人员(含主考、副主考、组考人员)按天核算考务费,不超过300元/天;各专项工作小组长(含宣传、后勤等)100元/天,组员50元/天。
第四条 非收费性考试劳务费
在学校举行的面向本校学生的全校性考试,如期末考试、重修考试、学科竞赛考试等,劳务费包括监考费、考务、巡视、设备调试、安全及后勤保障等费用。劳务费的经费来源于学校经费预算范围内的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务费:
(1)笔试监考费为40元/每场(两小时及以内),超过两小时每增加半小时劳务费增加10元,最高不超过60元/每场。
(2)考务人员(含主考、副主考、组考人员)、设备调试人员、考试巡视人员、机动监考人员、试卷验收人员、安保人员、后勤人员以考试场次按照监考费标准核发劳务费。楼栋卫生管理人员的劳务费标准按照监考费的60%计算发放。
第五条 发放要求
1.普通教职工参与考试工作按照上述相关标准发放劳务费。
2.副校长及以上职务领导工作日参与考试工作的,不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参与的,按照上述相关标准发放劳务费。
3.职能部门人员及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工作日参与考试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参与的,按照上述标准发放劳务费。
第三章 讲座费发放标准
第六条 学校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开展讲座,根据《湖南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务费:
1.院士:一事一议。
2.全国知名专家,如“长江学者”、“863”专家、“973”专家、“杰青”、“千人计划”当选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指委副主任及以上委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企业高管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
4.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八条 从省外或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领导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第九条 学校邀请校内专家开展校级层面讲座,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务费:
(1)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600元/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400元/场,每场一般为2小时。
(2)副校长及以上职务领导开展讲座不发放劳务费。
(3)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应该履行的相关工作任务的,不发放劳务费。
第四章 评审(估)费发放标准
第十条 学校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进行评审(估),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务费:
1.以会议、现场考察等形式开展的评审(估)活动,按以下标准发放劳务费:
(1)院士:一事一议。
(2)全国知名专家,如“长江学者”、“863”专家、“973”专家、“杰青”、“千人计划”当选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指委副主任及以上委员,每小时一般不超过10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企业高管每小时不超过800元。
(4)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每小时不超过400元。
(2)以信函、邮件等通讯形式组织的评审或咨询活动,专家劳务费标准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会议、现场考察形式的专家咨询标准的60%执行。
第十一条 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时长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小时计算。
第十二条 从省外或境外邀请评审(估)专家,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领导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第十三条 学校邀请校内专家进行评审(估),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务费:
(1)学校邀请校内专家进行评审(估),按每半天不超过200元、每天不超过400元的标准支付劳务费。
(2)副校长及以上职务领导工作日参与评审(估)工作的,不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参与的,按照上述相关标准发放劳务费。
(3)职能部门人员及二级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工作日参与评审(估)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发放劳务费;非工作日参与的,按照上述标准发放劳务费。
(4)职称评审等有专项工作经费的评审根据专项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章 费用支付
第十四条 以上考试费、讲座费、评审(估)费由开展相关工作的牵头或责任部门负责造表,并附考试、讲座、评审(估)活动审批表、评审(估)专家信息表(包括姓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账。
第十五条 相关劳务费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由财务处将相关费用转入专家银行卡。
第十六条 费用发放后,原则上不再发放误餐费、交通费等其他形式的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上述校外专家劳务费为税后标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发放劳务费,或采取变通手段发放劳务费的,所发费用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