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30 16:41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培育优秀教育教学成果,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21〕23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创新、示范、应用”的原则,实行科学选题,集中申报,公正评审,择优立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
第三条 教改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层次,分别按照国家、省教育厅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四条 教改项目分为一般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专题研究项目三类。
(一)一般研究项目。支持高校教育工作者针对教学和教学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理念、方法和路径等方面开展创新性研究以提高教学和教学管理水平而遴选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二)重点研究项目。支持高校教育工作者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为解决教育教学中面临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探索性研究,以求在解决事关教学和管理全局性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而遴选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三)专题研究项目。支持高校教育工作者围绕高质量培养人才开展深入的专题性教学改革研究而遴选或委托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五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规划制定当年的教改项目选题指南。
第六条 教改项目申报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在校级教改项目的基础上,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项目主持人必须是学校的在岗教育工作者,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项目原则上应组成项目组申报,一个项目只能确立1 个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含主持人)。鼓励跨单位联合申报,参与人员应以教学一线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等为主体。
(三)项目组成员必须是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者。项目申报主持人限主持1项教改项目,项目组成员同时参与的教改项目不得超过2项。
(四)项目主持人已承担教改项目且尚未结项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新的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题研究项目,关于项目主持人和参与成员的限定要求,按照有关通知要求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重复申报教改项目:
(一)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二)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校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可申报情况。
第九条 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教改项目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一线教师主持项目不低于项目总数的70%。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实际,下达年度校级教改项目立项计划;
(二)申请人向二级学院(部)提交《湖南信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各二级学院(部)对本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遴选,对推荐项目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形式审核;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复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在校级教改项目评审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改项目;国家级教改项目根据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立项通知精神,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能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立项的指导思想,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新态势,改革路线清晰;改革举措有效,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二)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三)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四)经费预算及年度安排合理。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一般为教授或正高级职称,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
(二)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应分别来自不同二级学院(部),且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课题组成员。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教务处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管理的依据,应严格履行。
(二)项目主持人依照项目内容要求,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五条 为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实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各级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均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方案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停止经费使用,并纳入年底考评。
第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的,项目组应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教育教学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书面形式(说明变更缘由、变更具体情况及新成员基本信息等)及时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校级项目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省级项目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厅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
(一)项目主持人(课题组)应在申报项目时确立项目的研究周期,校级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省级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次,一次延期1年。项目研究时间从发文公布立项名单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成员在立项研究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健康及不可抗拒等原因不能正常继续参与完成研究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变更团队成员的,需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项目主持人、成员发生变更的,新更换的主持人应满足本办法基本规定,经全体团队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变更申请。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题,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鼓励省级以上教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
项目主持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及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教改项目成果的形式包括:①论文著作类:公开出版的教改论文、著作等;②教材报告类: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调研报告、实验报告等;③音像软件类:教学视频、教学资源库、教学软件等;④其它应用类: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实习)大纲、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教学案例集等。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公开发表(出版)时,须标注项目来源和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教改项目其它成果和附件包括: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等电子版本材料和使用情况证明;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教改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一)校级教改项目:完成研究计划,公开发表教研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其中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且标注教改项目为唯一来源的论文不少于1篇(不含论文集、增刊);或以项目为主要基础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二)省级教改项目:完成研究计划,公开发表教研教改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且标注教改项目为唯一来源的论文不少于1篇(不含论文集、增刊);或以项目为主要基础、项目主持人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校级二等奖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三)国家级教改项目(含子课题):按照当年发布的相关结题要求结题。
(四)最终成果与批准立项时的预期成果相符。所有结题成果,第一成果完成人署名单位须为“湖南信息学院”,并附项目编号和项目级别(校级的标注“湖南信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省级的标注“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内容与项目研究内容保持一致,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第十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结题程序
(一)项目主持人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结题验收;
(二)二级学院(部)根据结题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给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条 省级教研项目结题程序
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报系统,报教育厅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暂缓通过、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暂缓通过结题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整改,须参加下一年度的验收结题,不予通过的,予以撤销立项。项目到期未结题的,如有特殊情况可通过申请后延期一年结题,一年后仍未结题通过验收的,予以撤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二)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三)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材料造假;
(四)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五)有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等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项目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擅自变更主持人、项目组成员或研究项目名称;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凡被撤销的项目,项目主持人3年内、成员1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教改项目。若有同题兼报等行为,一经核实,取消教改项目的申报或立项。
第二十五条 教改项目的立项结题情况纳入二级学院(部)年度教学工作考评,学校将根据二级学院(部)教改项目的完成情况调整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量。
第六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双一流”建设专项、自有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足额保障。学校对一般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与专题研究项目在项目经费投入上保持合理的梯度。
第二十七条 教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教务处统筹管理,严格按本管理办法以及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各二级学院(部)和相关单位保障教改项目经费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教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印刷出版费/宣传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
(七)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通讯费,餐费。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督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研究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在组织教改项目研究中,要注重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努力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实践效果。
第三十条 对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项目组成员和所在二级学院(部)在同等级别的教学成果奖励申报工作中将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一条 凡项目被撤销的,教务处将对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部)下一年度教改项目申报指标数进行相应扣减。
第三十二条教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一切诚信问题,凡经举报查实,在申报与立项过程中当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在实施过程中当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