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30 16:39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历证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历、学位证书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招生、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学业考核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它是学生在全日制本科、专科阶段学业水平的凭证。
第四条 学生成绩单和学历证书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填发。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依照《湖南信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审核应届毕业生的学籍信息及毕业资格信息,并将审核结果经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报表数据,将其输入“教育部学籍学历证书管理系统”,予以认真审核。
(三)教务处根据复审结果,整理所有预计应届毕业生数据向省教育厅出具报表数据审查。
第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一)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学历和学位证书由教务处负责发放到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向毕业生发放。
(二)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由本人签领,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第六条 学校为未获得毕业资格但具有结业、肄业资格的学生放结业、肄业证书。证书发放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损坏等原因,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备毕业证书同等效力。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应具备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遗失、损坏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近期蓝底2寸免冠照片两张(电子版照片发到指定邮箱)。
第八条 教务处接到申请者要求补发毕业证明书的申请后,应对其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补发毕业证明书。补发毕业证书申请表上贴申请者近期正面2寸免冠照片,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建档管理。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但经核实无误后,可由学校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条 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证明的补发,由学籍管理人员核准,经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校办予以盖章,否则,校办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学生学历证件的所有签领单及证明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全部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