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30 16:37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文件精神,根据《湖南信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的,须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的,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办理转学手续工作流程:
(一)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与转学理由相吻合的证明材料,并填写《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所有材料一式4份。
(二)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分级审核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合理性,呈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学的,将转学学生信息在学校网站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拟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报转出省教育厅和转入省教育厅审核。
(三)省教育厅将同意备案或转学的学生转学材料返回转入高校,由转入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须交转出和转入学校留存,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