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30 16:23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湖南信息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系统”)运行稳定,确保系统数据精准、用户管理规范、安全保密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和学校关于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务系统是一个面向学校各教学单位以及师生用户的多模块综合教务信息管理系统,涉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籍管理,涉及培养方案、开课管理、考试安排与成绩录入等教学常规各个环节。该系统由教务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教务系统的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教师用户、学生用户3类。
第四条 使用教务系统的各类用户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与系统开发公司就使用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进行业务协调。学校信息中心负责教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硬件升级。
第六条 教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各类管理员用户的审批和注销、权限分配,并适时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各教学单位负责师生用户管理,具体由常规教学管理的教学秘书负责,主要职责为:负责师生用户的授权和审核、密码修改或密码初始化、对师生在使用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等。
第七条 已授权用户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使用其他用户的权限操作教务系统,不得将自己的用户权限委托他人使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各类用户权限
(一)管理员用户:分为两类,一类为系统管理员,主要负责教务系统的全面管理;另一类为专项业务管理员用户,如学籍管理、考试管理、成绩管理等,拥有相应的专项业务工作权限。
(二)教师用户:拥有成绩录入、查询、打印等基本权限;
(三)学生账户:拥有选课、退课、查询等基本权限。
第九条 各类用户权限开设
(一)管理员用户:各专项业务管理员用户由系统管理员负责账户开设、变更及使用授权。
(二)教师用户:根据人事处提供的任课教师信息,由各教学单位管理员导入和维护,并定期上报更新信息给教务处。
(三)学生用户:根据当年新生录取名册,由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老师导入系统和更新。
第十条 教务处各科室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及操作时间节点,组织协调指导各教学单位相关人员完成各业务操作。
第十一条 教务系统各用户的操作需按照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对关键数据建立审核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在校学生不需要申请即成为教务系统用户;外聘教师由所属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其他人因工作需要使用教务系统的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成为用户。非学生用户因工作调整或离校,所在单位需报教务处调整或取消用户权限。
第十三条 各用户在使用教务系统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包括数据错误、系统程序不合理等,有监督和反馈的义务,以利完善;各用户拥有数据的使用权限并保证获取的数据严格按学校或教务处相关规定使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数据。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中心要定期对服务器和数据库进行技术性检查,为各使用单位提供符合教务系统运行的网络环境和数据存储环境。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教务系统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限规范操作,不得对系统非法篡改及发起恶意攻击。
第十六条 教务系统的账号和密码为个人专用,不得给他人使用,每次使用完毕须安全退出。用户离校、调岗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由系统管理员停止该用户的使用权限。
第十七条 用户的密码管理遵循如下规定:
(一)各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密码,不得委托他人进行系统操作,如疑被盗用应及时向所在教学单位报告并更改密码。
(二)教师用户和学生用户若密码遗失,可向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秘书申请密码初始化,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应核查身份无误后才能为其初始化密码,并同步做好登记备案。
(三)各教学单位负责密码修改的教学秘书不得泄露本单位用户密码给非用户本人,不得使用非本人用户登录和操作系统。
(四)各用户在分配到初始密码后,应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密码,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第十八条 各用户电脑要配备防病毒软件,做好查毒、杀毒工作,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教务系统正常运行的,教务处将予以当事人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通报批评或暂停该用户的使用权限,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