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9 16:59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安全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主管校领导指导下,学校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分工负责制定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各相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三)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负责,并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责任制;保管人员信息需报实验实训中心和保卫处备案。
(四)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提请实验室与实验实训中心和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使用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到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购买。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要建立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制和使用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按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按量购买,购买前需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经逐级审批后,提交后勤服务中心进行采购。危险化学品领取时要认真填写领取记录,保管员要仔细核对,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必须交保管员统一保管。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地与使用条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时必须由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和分发。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必须在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实验结束后,指导老师要认真清点总存量,未使用的完危险化学品必须交保管员保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和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记录,记录要详尽具体,以便存查。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要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要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报废处置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的相关规定,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弃物,定点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及时转运到学校实验室固体废弃物暂存库,后勤服务中心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态废弃物。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废旧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废旧化学品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实验项目预算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按国家的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