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20 17:21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各处室部委(中心)、二级学院、附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评审(估)劳务费发放管理,明确无职称人员参与评审(估)工作的劳务费发放标准,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对《湖南信息学院考试、讲座、评审(估)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湘信院发〔2024〕66号)补充通知如下:
1.第四章“评审(估)咨询费发放标准”第十条1中增加以下内容:
(5)无职称但有职级或获奖经历人员的评审(估)劳务费发放,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参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执行;副处级干部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执行;其他职级人员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获得国家级A类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的,可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支付;其他获奖情形,由教务处根据竞赛层级、奖项等级及专家实际水平,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执行标准。
2.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调整为:为确保评审(估)工作质量,外聘评审(估)专家原则上应来自公办本科及以上层次院校,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行业影响力的单位。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需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聘用。违反本办法发放劳务费,或采取变通手段发放劳务费的,所发费用一律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本补充通知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与《湖南信息学院考试、讲座、评审(估)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湘信院发〔2024〕66号)具有同等效力。
教务处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