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31 08:52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维护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秩序,提高在线开放课程育人实效,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 号)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湘教发〔202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加强我校用以认定学分的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主动适应学习者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学习需求,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平台运行监管,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所有教学单位、教师、学生及在线开放课程平台。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健全管理机制。教务处及各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并规范课程选用、教学、评价、督导和学分认定等管理制度,将在线开放课程纳入日常教学管理,做到线上与线下课程同管理、同要求,建立激励保障、质量监督机制。
第五条 严格课程选用。教务处及各相关教学单位对选用的课程实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内容审查和质量监督,确保课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科学性、适用性要求。不得选用内容陈旧、服务质量差的在线开放课程。
第六条 规范学分认定。教务处负责制定适应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的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规范明确学分认定的课程范围、数量、标准和程序,严格学分认定流程管理。
第七条 注重应用共享。坚持应用驱动、建以致用,教务处协同信息中心做好优质教育资源和技术资源的整合工作,持续推进“教学资源库一体化平台”“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课程和平台的多种形式应用与共享,促进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三章 教师职责与管理
第八条 课程责任教师。对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配备课程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课程教学服务与管理,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课程责任教师应为在岗专任教师,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修养;应当配合在线开放课程主讲教师及教学团队的教学活动,加强学习组织,强化课程考核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主讲教师及教学团队。在线开放课程主讲教师及教学团队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实施完整的教学活动,并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做好在线服务,确保课程质量。支持和鼓励教学名师、知名专家主讲在线开放课程。课程团队成员均应在教学一线长期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团队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并配备必要的助教和现代教育技术人员,能长期在线服务课程建设,承担课程内容更新、线上线下辅导与答疑等教学活动。
第十条 教师教学行为。严肃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对造成教学事故的教师及其课程责任教师,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课程内容。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课程思政。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反映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研教改成果。无危害国家安全、涉密及其它不适宜网络公开传播的内容,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方式。注重探索以学生为中心的课程教学组织新模式,构建教与学新型关系。积极探索课程教学新方式新方法,探索利用在线讨论、竞赛、辩论、问答等方法,推广互动式、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有效提升在线开放课程的课堂质量。
第十三条 考核管理。建立在线开放课程责任教师、主讲教师及教学团队管理制度,完善教师教学考核办法,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加强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训,提升信息素养、提高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能力。
第四章 学习与考试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在线学习管理。强化学生在线学习过程监管,严格在线学习规范与学习纪律。强化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应当按照其所在学校选课要求,通过教务系统选修在线开放课程,签署在线学习诚信承诺书,遵守课程学习纪律。课程责任教师要积极与课程平台沟通,准确收集学生学业数据、科学分析数据、有效利用数据,让数据为教学服务。课程责任教师可通过线上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在线学习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学生在线学习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第十五条 严格在线考试管理。不得将在线开放课程考试完全交由在线课程平台等第三方负责,严肃在线开放课程考风考纪,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考试综合管理能力,加强考试监督,实现考试信息的即时、全面掌控。探索完善在考试中通过人脸识别、双机位等技术手段强化考试监督。严禁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考试成绩的“刷考”“替考”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
第十六条 严查违纪违规行为。健全学生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学生在线学习过程和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等,取消课程成绩,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课程平台选用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等级与管理规范。所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平台须按照《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等规定,完成有关的备案和审批手续,确保平台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第三级。确保意识形态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运行服务等安全。
第十八条 质量审核与数据衔接。所选用平台要能切实履行课程服务和数据安全保障的责任,要有完善的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工作流程、质量审核和管理制度,要能积极探索开发新的教学功能,及时准确提供学生学习数据和课程运行数据。要能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法依规对身份认证、课程内容、讨论记录、学习数据实施监控,有效识别刷课、替课、刷考、替考行为,并能及时向学校反馈情况,进行即时数据衔接,便于对违规情况予以精准记录并通报处分。
第十九条 落实学习过程监管制度。所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平台必须向学校提供开放用户身份数据,开放课程访问数据、学习行为数据以及相关运行数据,便于教育行政部门对课程质量和教学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落实平台黑白名单制度。切实选用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能提供学分课程且监管规范、课程质量高、管理服务好的白名单平台上的在线课程。坚决规避刷课问题频出、课程质量低劣、管理服务落后的黑名单平台。
第二十一条 配合做好协同联动管理。听从省厅的统筹指导、监督以及协同联动管理,配合省厅与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治理。开展自查自纠,及时上报信息数据,坚决抵制打击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线课程平台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和活动。
第六章 质量管理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检测与评估中心组织对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实施多维动态评价,通过网上监测、使用评价、年度检查等方式对其在线运行、教学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发挥学生评课积极作用,重视听取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体验感受和建议意见,促进课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和管理激励政策,引导教师积极参与在线开放课程的开发、建设、应用和推广,吸引教师、学生使用在线开放课程。对被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主讲教师及团队、配备的课程责任教师予以计算工作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