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1 01:04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条 读者凭本人电子借阅证借阅图书。
第二条 读者通过图书馆OPAC系统、学习通(移动图书馆)检索图书书目信息,预先取得索书号,以便快速地选取图书。
第三条 借还图书请到总服务台办理。办理借书手续前,请仔细检查要借的图书,如有污损,向工作人员说明后,再办理借书手续。各类读者的借阅权限如下:
(一)教职工、读者协会会员可借图书10本,借期60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同原借期,可预约借书。
(二)学生可借图书5本,借期30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同原借期;可预约借书。
(三)VIP读者可借图书20本,借期60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同原借期,可预约借书。
第四条 所借图书需续借时,请在借期内到总服务台办理续借手续,也可在手机(移动图书馆)或计算机终端上办理1次续借手续。续借日期从办理续借之日起开始计算。图书借阅过期不接受续借。
第五条 读者可依据权限预约已借出的图书,教职工可预约图书3本,学生可预约2本;预约图书回馆后将在预约架上保留,3天,并以手机短信提醒读者来馆取书。
第六条 所有借书、续借、预约等操作,均须在读者记录未被冻结、读者没有过期借阅图书、未出现逾期欠款的情况下进行。
第七条 所借图书还回期如适逢寒暑假进行中,系统自动顺延,开学后2周内还清,不计逾期;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
第八条 读者请在借书限期内归还所借图书,逾期不还按《图书馆违章处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所借图书如有损坏、遗失等情况,按图书馆遗失、污损文献的赔偿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