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9 17:02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体育场馆(以下简称场馆)管理,充分发挥场馆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员工,促进学校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场馆是指学校现有室外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场、田径场、足球场等以及室内体育馆(包括健身房、动感单车房、综合武道馆、射箭馆、综合操房、体测管理中心、花艺工作室、游泳馆等)。
第三条 场馆运行原则:服务师生员工,保障教学、训练、竞赛及其它体育活动的开展;适度服务社会。
第四条 通识教育学院为室外场馆管理部门、实验实训中心为室内体育馆管理部门,均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力、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场馆运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各项软硬件设施,积极营造健康、和谐、文明、舒适的场馆环境,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与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场馆秩序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场馆使用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二章 场馆运行管理
第七条 场馆优先满足体育课教学、运动训练与竞赛需求;学生体质测试须合理安排场地、场次,做好协调,保证场馆有效运行。
第八条 在满足体育课教学、运动训练与竞赛的前提下,室外场馆向全校师生免费开放,部分场地兼顾社会需求;
室内体育馆只针对学校教职工、职工家属(父母、配偶及子女)和学生有偿开放,暂不对社会开放。
第九条 师生免费使用需按场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学校各部门需使用场馆,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需使用室内体育馆的,应提前通知管理部门,以便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校外社会性大型活动,需租用、借用学校场馆的,应由租用或借用单位负责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并签订租、借用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室内体育馆入场管理
第十二条 师生可在室内体育馆免费开放时间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按要求穿运动鞋进入场馆。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的体育活动预约成功后应提交入场人员信息,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使用登记。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盒饭、有色饮料和其它食品入场,严禁在馆内吸烟、嚼槟榔,以上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需持有保卫处提供的家属证件进入场馆。
第十六条 进入收费分馆,按相关规定自觉缴费。
第四章 场馆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场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努力避免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场馆管理部门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学校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应安全管理工作,逐级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场馆管理部门在学校相关部门配合下做好场馆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和保养,确保各类体育设备设施安全可靠,完好有效,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室内体育馆消防工作遵照上级管理部门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