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9 17:01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训)(以下简称实验)室档案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的规定,结合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是指在实验室建设、使用、运行等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管理性、工作过程性、技术性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报表、照片、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
第二章 档案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三条 实验室档案归档范围
(一)实验室建设档案。包括实验室建设的过程性资料,包括申报书、论证结果、建设方案、招标材料、采购合同、验收材料等。
(二)实验室管理档案。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下发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文件,实验室管理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材料,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台账、实验室日常使用、设备设施清查等记录材料,实验室考核、评比材料,实验室各项重大活动材料等。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体系、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实验室安全检查资料,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实验室安全评比、奖惩材料,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材料,年度实验室安全报告等材料。
(四)机构与人员管理档案。包括实验室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免文件材料,管理员、实验教师等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的有关材料,人员考核办法及有关考核材料,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等材料。
(五)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档案。包括仪器设备账册,低值耐用品采购、领取、发放账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报废记录,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损坏、丢失赔偿记录,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报告,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入库单、移交单、仪器设备合同、说明书等其他随机文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功能开发等材料。
(六)实验室经费档案。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仪器设备维护经费、实验教学运行经费、实验室安全经费。
(七)实验室信息统计。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贵重仪器设备、教学实验项目、专任实验室人员情况、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室经费情况、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
(八)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四条 实验室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与设备共存三种。属于有长期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与设备共存,保存至设备报废之日;其他实验室档案根据重要程度和价值大小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五条 所有与实验室工作相关人员都有义务配合开展档案信息收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结合本实验室工作情况,开展常态化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档案资料收集应真实、准确、完整,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材料同步收集,并按工作程序开展整理、立卷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按年度完成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须送校档案馆立卷的,按规定报送校档案馆存档;不须在校档案馆立卷的,按材料归档保管期限规定,自行立卷备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为学校实验室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中心主任为档案工作主要责任人。中心负责接受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制定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开展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定期指导、检查各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二级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进行工作考核。
第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为实验室档案管理主要责任人。二级学院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实验室档案管理细则,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认真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不断完善实验室档案建设;接受学校的实验室档案管理考核。
第十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须做好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的移交工作,如档案资料保存在个人电脑中的,必须主动删除,不得私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一条 因实验室档案收集、管理不善造成工作差错,予以严肃批评并限期整改;如造成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