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9 16:59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训)(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实验室工作与学习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湖南信息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实施安全教育与培训,引导师生员工树立高度重视安全的理念和积极查找安全隐患的意识,掌握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的基本方法,以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与检查督促;各相关二级单位具体负责工作实施,本着遵循安全工作规律、保护人员与设备、明确工作责任的原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重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坚持以预防教育为主,强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教育与培训。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密、防溢水、安全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各实验室结合自身岗位工作特点应增设相应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可采用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警示教育片、举办知识竞赛、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除相关二级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外,学校通过宣传展板、学院网站、讲座、专栏、电子屏幕、主题班会、微信群、QQ群等,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强化实验室安全教育;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形成师生人人接受安全教育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新进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先接受仪器设备使用、紧急突发事故处理、自救互救常识等安全教育与培训,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凡涉及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使用前必须对实验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第九条 承担涉密项目的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室管理员开展保密安全教育,并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执行情况,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第十条 二级单位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档案建设,及时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台账,对教育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如图片、视频、文字记录等及时立卷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相关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检查结果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年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