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9 16:57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训)(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实验室项目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作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项目建设遵循“突出学科优势,合理调整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坚持论证立项、过程监控、验收考核的项目管理流程,持续加大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实验室建设质量与建设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包括新建实验室的项目和已有实验室提质改造项目,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实验室项目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和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信息中心、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实验室项目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决策,开展本学院实验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学院实验室项目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专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项目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项目建设立项
第七条 立项申报
(一)申报范围
1.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或改建。
2.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零散添置或更新。
3.教学软件购置。
4.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程序
1.二级学院依据学校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和本学院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在认真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经学院实验室工作小组审核后分别报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
2.零散设备购置可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申请,报告中说明购置理由、使用效益等,与实验室建设项目一并报送并参加评审。
第八条 立项论证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均须通过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目标。项目建设能达到的水平与规模、建成后能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预期发挥的效益等。
(二)建设基础。已具备的条件,如人员和实验用房等。
(三)建设内容。拟购置的设备、开设的场地、配备的人员以及经费预算等。
(四)建设进度。项目建设的总体与阶段性完成进度与期限。
第九条 评审立项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二级学院的申报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根确定拟立项建设项目,经学校实验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立项。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条 实施原则
(一)满足教学需要;
(二)重大项目分步实施;
(三)资源共享;
(四)先进可行;
(五)软硬件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实施的职责分工
(一)实验实训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负责依据项目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签订合同、部署项目实施、组织验收等。
(二)二级学院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确认、测试、培训、验收等工作的跟进与监督。
(三)后勤处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投标、仪器设备采购入库、仪器设备编号编印等,根据项目要求完成实验室环境建设、改造及配套设施购置。
(四)信息中心负责对教学IT设备、软件、网络设置把关,提出网络综合布线标准,实施网络监控设备的审核、测试、验收。
(五)财务处负责实验室项目建设经费预算、相关票据、合同付款等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程序
(一)项目立项通过学校审批后,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招标公告并发布。
(二)项目招标完成后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后勤处、信息中心、二级学院、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开展评标、议标工作,及时将评标、议标结果及中标项目建设方案报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审批。
(三)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及时发布中标通知书,同时起草采购合同、签订合同。
(四)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及设备订购,同时组织后勤处、信息中心、二级学院共同制定相关技术实施标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方,严格按照标准实施。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负责及时跟进项目建设进度,经常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实验实训中心在项目建设中负责常态化抽查、督促、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结果做好记录,为项目验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实施结论报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和完成的实验教学及其它实验任务的数量和质量、预期开出和实际开出实验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情况等,经确认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建设要求,且所有问题都已解决后,项目承建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请项目验收申请,填报《湖南信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审批单》,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建方按规定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后勤处负责及时完成仪器设备设施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按学校规定须审计的项目,项目承建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建方按照财务规定办理请款手续,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付款。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如需变更,须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正式变更报告,详细阐述变更理由。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学院所提交的变更报告,组织专家对变更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不能变更的项目,必须按照原项目计划执行;经专家评审可变更的项目,报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若原有项目已不适合教学、科研需求,且变更方案不可行,学校将取消该建设项目。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由实验实训中心按学校财务规定完成预算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如需超出预算,必须履行申报手续,报实验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审批后追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经费按采购合同约定付款,凡合同计划外购买的设备或其它费用学校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八章 项目建设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每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对在项目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建设不力严重影响实验室工作开展或在建设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