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建设和管理,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突出“地方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明确专业办学思想,专业定位合理;重点建设适应社会需求和基础条件相对优势的专业,打造特色品牌专业。
第三条 专业建设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加强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教师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成立学校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专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新设专业、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的申报及学校专业建设的中期检查与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校级一流专业。
第六条 成立二级学院专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部门的专业建设工作,承担专业建设主体任务,抓好专业建设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专业负责人和专业带头人制度。负责人主要负责专业经费预算与支出、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分工及具体任务,带领团队全面落实责任;带头人主要负责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方案实施等方面的工作,不断加大建设力度、提升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目标
有利于落实办学定位,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提升办学效益;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
(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深入行业企业,展开充分论证,把握相关专业的建设方向、人才需求和就业前景。
(二)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与办学定位;立足学校可持续发展,落实学科专业建设整体规划,突显学校办学特色。
(三)打破学科壁垒,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专业,扶持和培育社会急需的专业,加强相关紧缺人才培养。
(四)整合现有教育资源,促进教育资源的共享,师资队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场地等基础条件建设聚焦学校专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形成专业内涵建设的合力。
第十条 新设专业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及事业发展规划。
(二)对人才需求做出科学预测,有稳定的人才需求调查论证,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作为依托,或有不同层次相近专业作为基础。
(四)有一支能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教师队伍,具备必需的实验技术人员,提供相关基本情况材料。
(五)有清晰的专业建设规划和思路,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设置符合国家专业设置标准的要求,有适用的配套教材及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提供完整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基本具备该专业必需的教学用房、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提供相关硬件设施清单。
第十一条 新设专业的申报材料
(一)新设专业审批表。
(二)新设专业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新设专业社会背景、行业背景、教育背景分析;
2.新设专业的必要性、迫切性,其中必须包括对人才需求量的预测;
3.新设专业的可行性,包括开办本专业所具备的条件(如师资队伍、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条件,开办相近专业或不同层次专业的经历和经验等)。
(三)社会调查材料(包括调查问卷、专家论证等)。
(四)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报告。
(五)新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新设专业的申报程序
(一)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与工作节奏,学校申报新专业工作一般从每年底开始至次年6月。
(二)二级学院根据本院发展规划、学科及专业建设计划和办学条件,对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论证和计划。
(三)二级学院成立新设专业申报工作小组,明确专业申报负责人,安排专人对新设专业人才需求进行广泛调研。
(四)学校组织新设专业申报工作,下发新设专业申报通知。
(五)二级学院根据新设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准备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按照教育部统一格式据实详细填报新设专业审批表,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六)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七)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提出备案申请。
(八)备案申请通过后,学校根据教育部专家评议意见和省教育厅形式审核意见,组织修改申报材料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新设专业建设与评估
新设专业建设周期为4年。专业建设负责学院自专业开办之日起,应对接新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指标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学校加大检查评估力度,负责建设的学院按照指标圆满完成建设任务,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新设本科专业办学水平评估。
第十四条 专业调整的退出机制
(一)现设专业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严重下降、就业率过低或招生困难等情况,须限期整改,必要时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
(二)现设专业如暂停招生,二级学院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论证,报校务会讨论决定;暂停招生专业如需恢复招生,二级学院同样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报告》,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论证,报校务会讨论批准。
(三)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并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专业建设内容与举措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规划、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教材、实验(训)、实习基地、教研科研、图书资料及其它相关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 主要建设举措
(一)强化专业内涵建设。学校制订全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各专业制订本专业的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有计划、按步骤明确建设目标,强化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发挥学校优势,凝练专业特色。
(二)加强师资梯队培育。抓紧抓实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培养和引进有较高教学水平与学术造诣的学科专业骨干。
(三)夯实条件建设基础。不断加大专业建设投入,落实专项建设经费,强化政策支持与条件保障。
(四)完善评价与激励机制。定期检查各专业建设的进展情况,对传统专业、新兴专业、优势与特色专业核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
第五章 一流专业建设
第十七条 一流专业建设点的申报与遴选
(一)申报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有一届以上的毕业生。
2.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服务面向清晰。
3.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整体素质优良;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广泛,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成效明显。
4.切实落实本科专业国家标准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有序。
5. 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内容更新及时,能以新形态、新方法引领带动专业建设。
6.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毕业生行业认可度高、社会整体评价好。
(二)申报与遴选程序
1.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原则上每年申报1次。
2.二级学院依据申报条件按分配指标推荐参评专业,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教务处审查。
3.教务处在完成资格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4.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务会审定,发布立项文件。
(三)省级一流专业申报与遴选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从校级一流专业中择优推荐;国家级一流申报与遴选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从省级一流专业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一流专业的建设与评估验收
(一)一流专业建设点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二)各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立项后,须迅速拟订建设方案并有计划地予以有效实施。
(三)二级学院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建设点严格落实建设任务,并于每年12月份开展一次中期检查,检查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及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各建设点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四)校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建设期满后,学校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未通过的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整改,1年后接受复评,复评未通过的,作撤项处理。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建设点评估验收依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五)一流专业建设点评估验收未通过的,对团队及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团队全体成员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教育教学项目。
第六章 专业建设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目的
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及时了解各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推动各专业进一步理清建设思路、加强内涵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凝练专业特色,为学校动态优化专业结构、合理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开展专业认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接受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教学评估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评估原则
(一)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二)以评促建,重在建设;
(三)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
(四)分类指导,突出特色。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评估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进行。根据文件制定的标准和要求,二级学院定期开展自查、自评;教务处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目标要求,牵头组织开展新设专业、一流专业和一般专业建设的检查评估、复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未达标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连续两轮评估不达标者,压缩招生规模或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七章 专业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专业建设年度专项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设专业、一般专业: 5万元/年。
(二)校级一流专业:10万元/年。
(三)省级一流专业:50万元/年。
(四)国家级一流专业:100万元/年。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与管理根据《湖南信息学院教学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