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薪酬制度改革,科学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师责任意识和绩效意识,激励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涵义及总量要求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是体现教师直接参与各教学环节工作时间的量化指标。
第三条 专任教师实行额定教学工作量制,专任教师岗位每年(自然年)应完成380课时的额定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教学工作量包含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及其他围绕人才培养而实施的课堂以外的教学工作的工作量。
第五条 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一)理论教学工作量主要包含理论课备课、授课、作业、辅导答疑、命题、阅卷、成绩考核与评定、试卷分析及相关环节工作任务。
(二)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
1.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理论教学工作量=实际课时数×课时系数×课程类别系数+课程考试试卷命题课时数
2.课时系数。标准班(本科班50人,专科班55人,艺术类专业班40人)及人数低于标准班的自然班课时系数为1.0,分组实验课课时系数为0.8,超过1个标准班人数每增加1个学生,课时增加系数为0.01。课时系数上限为1.8。
3.课程类别系数。同层次、同课程的平行班均按1.0系数计算;新开课(校内首次开的课程)按照1.1系数计算; 双语课按照1.2系数计算。
4.课程考试试卷命题课时数按每门课程考试试卷(含A、B两套)4课时计算。
第六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实践课前期准备、过程指导、报告批改、实习指导、论文指导、辅导答疑、成绩考核、评定总结及相关环节工作。
(一)课程实验(训)、实验(训)课程以及除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外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工作量按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计算。
(二)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按10课时/篇计算(含评阅与答辩);答辩秘书(每组限1人)按2课时/人计算;组织开展第二次答辩的,答辩教师与答辩秘书另计1课时/人。
(三)指导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工作量按1.5课时/篇计算。
(四)实习、考察、专题调查、社会实践等全程随行指导的,按4课时/天计算;非全程随行指导的按照实际情况来核算。
(五)批阅未指派教师全程随行指导专题调查、社会实践等报告,教学工作量按0.2课时/篇计算。
第七条 其他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其他教学工作主要指围绕人才培养而实施的课堂以外的教学工作,如学业导师指导、学科竞赛指导、体育达标测试等,其工作量计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方式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方式
实行年初预算、学期末核算和年底结算的计算方式。
第九条 教学工作量核定
(一)教学工作量核定,统一归口教务处负责。
(二)各二级学院按归属的课程及学生班级,统一核算所属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本部门教学工作总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教学改革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等有特殊需求而不适用本办法的课程,可由课程归属管理二级学院提出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呈校务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同样指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量,外聘教师的工作量要求视学校每学期授课师资的实际需求而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