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师资资源,发挥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专长,规范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申请承担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课程教学任务的行政管理岗位人员。
二、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三)所学专业与任教课程所属专业类别一致。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五)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够讲授相关课程。
(六)能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课堂教学,教学效果好。
三、资格认定
行政管理人员首次申请兼课,必须经过资格认定,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任教课程的条件。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行政管理人员授课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务处初审后通知课程所属单位组织审查。
(二)审查。审查由课程所属学院负责,具体任务如下:
1.试讲。组织相关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听课。
2.教学资料审查。审查申请人主讲课程至少4课时的教案。
3.其他资格条件审查。
(三)审批。教务处根据开课学院审查意见审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颁证。学校对通过授课资格认定审批的行政管理人员,颁发授课资格证。
特殊授课人员需求经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可破格认定。
四、兼课审批
有授课资格证的行政管理人员每学期申请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均需通过审批。
(一)教务处公布当学期开放兼课的课程信息。
(二)申请人根据教务处公布的信息确定拟申请兼课课程。
(三)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批。
(四)课程归属管理二级学院审核。
(五)教务处审批。
五、教学工作量
行政管理人员兼课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64学时。
六、授课管理
(一)已获授课资格证的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按照通过认定的课程类别承担课程教学任务,跨类别授课需重新认定。
(二)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的,一般可免予试讲。
(三)经教务处核准后,课程归属管理的二级学院可根据课程属性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酌情设置课程授课特定条件,申请人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与特定条件方可具备该课程任教资格。
(四)凡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行政管理人员申请授课,需出具课程归属管理二级学院盖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颁发临时授课资格证,一般承担专科课程教学任务。临时授课资格证有效期为1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行政管理人员的授课资格证,且一年内不得提出授课资格申请:
1.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2.造成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3.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4.不遵守课堂教学相关管理规定的。
(六)行政管理人员兼课接受课程归口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管理与考核。
七、附则
(一)辅导员申请兼课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