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人才培养工作,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开展辅修专业教育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的设置与管理
第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辅修专业教育的管理归口教务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辅修专业设置的审批;
(二)学生报名资格的审定;
(三)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的督查;
(四)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核发。
第四条 辅修专业的具体工作由专业所属学院实施。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拟开设辅修专业的论证;
(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三)辅修专业的招生工作;
(四)申请辅修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五)对辅修专业教学质量负责。
第三章 修读条件与报名
第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全部合格;
(三)符合辅修专业对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的修业要求为辅修该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修读时间不能超过其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时限。
第七条 辅修专业的申请修读工作在每学年第1学期的前3周办理。学生申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根据教务处发布的辅修专业招生通知,向拟修读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提交《湖南信息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报名表》;
2.相关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定;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辅修专业的修读。
第四章 教学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各辅修专业按单独组班方式组织教学活动。辅修专业的日常教学管理由主办学院负责。
第十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修读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原则上同步进行。参加辅修的学生,若其辅修课程与主修课程发生冲突且确实无法调整,可向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提出自修申请,经批准后可自修,但必须参加该辅修课程的考试。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自修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由开办学院统一安排,如遇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必须先参加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再参加辅修专业相关课程的补考。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已修读完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记入该学生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十三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后,可申请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对学生结业资格进行审查后报教务处审定,审定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