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实习基地类型
第二条 教学实习基地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校建设的校内教学实习基地。
(二)学校或二级学院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第三章 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原则
第三条 坚持“校企共建、互助共赢”的原则,注重内涵发展。
第四条 充分利用实习基地资源与条件,不囿于感性认知、技能训练的传统模式,积极开设创新性、综合性强的实习实践项目,不断提高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水平。
第五条 学校保障教学实习经费投入,鼓励建立相对稳定、富有实效的实习基地;鼓励建设能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
第四章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建设
第六条 建立要求
(一)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专业建设需要。
(二)符合学校实习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要求。
(三)具备基本硬件条件,有符合实习、实验要求的场地及设备设施。
(四)具有合格的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实习实验教学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影响面大,受益面广。
第七条 建设模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材料报学校审批。
(二)学校审批通过的基地,依据学科专业属性归属于相应的二级学院进行日常管理;二级学院在承担基地教学实习任务方面服从学校统筹安排。
(三)二级学院负责承担基地教学改革与建设任务。
第五章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
第八条 建立模式
(一)学校根据各专业实践教学需要,联系建立校级教学实习基地。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学科和专业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院级教学实习基地。
第九条 建立要求
(一)基地共建单位应具有一定设置规模,享有一定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
(二)基地属性与实习专业对口,场地与师资能满足实习教学需要,能有效开设与专业相关的实习项目。
(三)有完善的管理机制,能比较稳定地接待实习学生。
(四)具有满足实习师生学习、生活与安全保障的充分条件。
第十条 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一)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由学校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实习基地协议书。
(二)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实习师生的安全、食宿、学习、交通;
5.协议合作年限;
6.其它。
(三)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以教学实习基地名义安排学生实习。
(四)凡协议到期,视基地建设成效和双方合作意向,确定协议延续或中止。
第十一条 基地挂牌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立条件成熟后,可挂“湖南信息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牌匾,具体名称也可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教学实习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为促进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规范管理,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考核评估实习教学情况,考核结果纳入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