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是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实习是落实这一任务、强化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和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以及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健全实习教学体系,规范实习安排,加强实习环节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类型
第三条 实习类型主要包括认知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
(一)认知实习旨在让学生通过实地参观与了解,对本专业所从事的相关经济与社会活动形成感性认识,强化专业学习使命意识。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一、二学年。
(二)专业实习旨在让学生通过实习,对本专业所涉及的实践部门、业务内容、工作流程等获得理性认知,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习目标与方向。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
(三)毕业实习旨在让学生进入专业领域开展实习活动,在亲历专业实践的基础上,巩固已学的专业知识,提高在专业领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敬业爱岗精神和创新意识,为后续职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学年。
第三章 实习指导教师选拔
第四条 选拔对象
我校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思想政治端正,能较好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工作认真负责,善于表达,条理清晰,德才兼备。
(三)专任教师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均有资格指导实习;具有讲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要求具有企业工作经验或横向课题开展经验或至少一期的企业挂职锻炼。
(四)外聘教师
外聘教师要尽量聘请企业工程师、高校的实习教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理论课教师。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实习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和相关实习单位分工负责,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务处职责
(一)制定学校实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全校性实习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习工作检查与经验交流。
(四)指导各二级学院建立实习基地,组织开展实习基地检查。
(五)组织编制实习环节相关经费预算。
第八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根据学校要求制定本学院相关实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及指导书。
(三)联系实习场所,建立实习基地。
(四)遴选并安排实习指导教师,积极开展实习教学活动。
(五)做好实习日常巡查,及时解决学生实习中的问题。
(六)负责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做好学期及年度实习工作总结。
第九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和日程表,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二)集中实习指导教师应该随队指导,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周听取一次学生实习汇报,并加以指导,指导过程应按要求进行记录(每个学生每月不少于2次)。
(三)实习期间深入学生实习点,组织好各种实习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勤观察、勤思考、勤动手,并及时检查和督促。
(四)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及时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五)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及学生实习环节成绩考核,按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六)积极协助拓展和建立实习教学基地。
第十条 实习单位职责
(一)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要求组织实施。
(二)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
(三)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非特殊情况不得要求实习学生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五)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待遇的权益。
(六)对学生实习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实习可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方式进行,结合实习环节要求与特点,酌情调整。
(一)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集中实习由各二级学院联系实习单位,原则上要求优先选择学校现有的实习基地实习。
(二)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以及涉及顶岗实习的,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分散实习由学生自己选定或由二级学院联系安排实习单位;学生自己选定的实习单位必须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对分散实习的学生,二级学院要严格实习单位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实行学校、企业双导师制,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三)离校实习应签署实习安全协议,并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五章 实习计划与安排
第十二条 实习计划遵循规范性、专业性原则,由各专业根据实习课程大纲制订。各专业要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要打破理论教学固化安排,根据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
第六章 实习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纪律要求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统一安排。
(二)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专业技能。
(五)主动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按时做好实习记录、完成实习报告。
(六)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许可在外留宿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第七章 实习考核
第十四条 各类型的实习均需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原则上根据学生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实习鉴定以及实习期间相关表现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制评定。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实习期间表现好,圆满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对某些专业问题加以分析,有自己的见解。
(二)良好:实习期间表现较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解析某些专业问题。
(三)中等:实习期间表现尚好,基本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总结内容能体现专业理论知识的运用。
(四)及格:实习期间表现一般,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结合专业实习特点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
(五)不及格:凡出现下列情况,按照不及格处理。
1.未达到实习计划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2.实习记录、实习报告敷衍了事,达不到基本要求;
3.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
4.实习中有严重违纪现象;
5.实习单位鉴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认知实习和专业实习可参考毕业实习考核方式与标准,酌情拟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