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营造创新氛围,培养大学生自主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实践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活动。为规范竞赛的组织管理,激励全校师生积极备赛、参赛,有效提高竞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赛者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鼓励不同专业的学生以学科、专业交叉形式组建竞赛团队。
第四条 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竞赛指导工作。
第二章 竞赛分类、分级与认定
第五条 竞赛的分类
(一)A类竞赛:国家、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根据上级相关竞赛文件认定。
(二)B类竞赛: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举办的专业覆盖面广、参与度高、社会影响程度高的竞赛,由二级学院根据A类竞赛覆盖情况、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需求提出认定申请,教务处组织论证,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B类竞赛在项目内容、性质上不与A类竞赛重复、交叉。
第六条 竞赛的分级
(一)校级竞赛:学校认定的A类、B类竞赛项目的校内选拔赛。
(二)院级竞赛:二级学院认定的未进入A、B类竞赛范围的竞赛项目。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特色发展需要组织一定范围的学科竞赛活动,原则上经费自筹或在学院包干经费中按比例开支。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竞赛的主办与承办
教务处负责校级竞赛的主办,即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承办,即负责竞赛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竞赛组织程序
(一)校级竞赛。承办部门根据相关文件拟定竞赛通知、竞赛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教务处发文后组织开展;竞赛结束后,承办部门及时将比赛结果及相关过程资料报教务处,经审核后由教务处代表学校发文公布。
(二)后续参赛。经校赛后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由承办部门将参赛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参赛。
第九条 指导教师确立
(一)指导教师原则上须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二)指导教师数量根据竞赛需求设置,每个项目原则上1至2人。
(三)指导教师在竞赛指导中应实际开展了工作,严禁挂名现象。
(四)指导教师一经确立,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由指导教师本人提出调整申请、承办部门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竞赛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务处职责
(一)制定学校竞赛管理办法。
(二)制定学校年度竞赛计划,拟定经费预算。
(三)制定校级竞赛规程,主办校级竞赛活动。
(四)根据竞赛类别,确定承办部门,审定承办方案与经费预算。
(五)负责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协调工作,提供竞赛必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
(六)协同二级学院做好省级及以上竞赛的参赛工作。
(七)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
(八)审定获奖级别、落实指导教师及获奖学生相应奖励。
(九)负责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负责院级竞赛年度计划与申报工作。
(二)承办学校指定的校级竞赛项目,负责制订竞赛规则、拟定竞赛实施方案与经费预算。
(三)负责竞赛的组织与宣传、学生报名与选拔、评审与考核等。
(四)负责竞赛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选拔与考核。
(五)及时上报竞赛过程情况与竞赛结果。
(六)负责组织省级及以上竞赛的带队参赛活动。
(七)及时归档竞赛资料(包括过程材料、竞赛结果文件、工作总结、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
(八)负责拟定培养计划,着力于指导教师的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按学校及竞赛组委会要求组织制定竞赛实施细则。
(二)根据竞赛目标,组织完成学生选拔并制定培训方案。
(三)负责指导教师在本项目中的分工与管理。
(四)负责及时解决竞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学院。
(五)全程参与竞赛各环节工作,及时总结竞赛经验与不足。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协助负责人完成竞赛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培训方案对参赛学生进行分类指导。
(三)负责带队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进行参赛过程管理。
(四)负责培养具备参赛资质的学生,为赛事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竞赛专项经费根据学校年度竞赛计划预算,由教务处组织论证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原则上非学校年度竞赛计划内项目不给予经费支持;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论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内竞赛经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原则上在限额内运行。
第十七条 竞赛开支预算应在赛前由承办二级学院提交教务处审批,赛事预算应合理分配。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坚持节约、高效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具体开支项目主要包括:指导课酬、耗材费、评审费、运行费以及报名费、差旅费、其他补助等。
第十九条 凡取得国家级比赛资格,参赛费用由学校另行统筹。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获奖,根据《湖南信息学院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教师指导竞赛、开展培训,给予相应指导课酬;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按《湖南信息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