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兼课教师(以下简称“兼课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有教学能力、能承担教学任务的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主要包括行政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等),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兼课教师的专业特长,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申请承担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校内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
二、兼课教师资格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有良好的教学授课能力。
(三)具有所授课程同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兼课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兼课申请。每学期第16周,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下一学期授课申请,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校内兼课教师兼课审批表》。首次申请须同步提交学历、学位、职称和高校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研究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是否同意兼课以及同意兼课节次等意见。
(三)资格审查及试讲。
1.资格审查。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职称和高校教师资格证。
2.试讲。教学质量管理处组织进行试讲,对兼课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评价,并审查申请人主讲课程至少4课时的教案。
(四)教务处审批。教务处进行审批,确定初审名单。
(五)校务会审定。教务处将初审名单报校务会审定,并向二级学院发布最终名单。
四、兼课教师管理
(一)兼课教师应按照《湖南信息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规范》的要求,严格、规范地做好各项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二)兼课教师以做好本职工作为主,学期所授课程不超过2门,平均周课时不超过4课时,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不超过6人,年度教学总工作量不超过64课时。
(三)已获得授课资格的校内兼课教师必须按照通过认定的课程类别承担课程教学任务,跨类别授课需重新认定。
(四)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讲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的,一般可免予试讲。
(五)经教务处核准后,课程承担单位可根据课程属性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酌情设置课程授课特定条件,申请人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与特定条件方可具备该课程授课资格。
(六)凡没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校内兼课教师申请授课,需出具课程承担单位盖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经校务会通过后方可授课,一般只安排专科课程教学任务。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兼课教师的授课资格,且一年内不得提出兼课申请:
1.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2.造成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3.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4.不遵守课堂教学相关管理规定的。
(八)课程承担单位对兼课教师的日常表现、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等予以全面监督、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处对兼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九)未按正常申请和审批流程申请兼课的,各课程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教学任务。
(十)教务处负责统计兼课教师的工作量并根据学校校内兼课教师课酬标准计算课酬报人事处。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