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计算教师工作量,强化教师责任意识和绩效意识,激励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确保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工作量管理和考核对象包括学校正式聘用的自有专任教师和全职外聘教师,其中,教学科研岗、高层次人才等签订专项合同的教师,按合同进行考核。非全职外聘教师按学校其他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教师工作量分为教学工作量和产学研工作量两部分,是对教师工作的量化核算,是学校对教师进行年度工作量考核、津贴分配、岗位评聘、绩效核算、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开展教学活动产生的工作量,1个标准课时是指完成一个标准教学班1节课(45分钟)各教学环节(含应承担的各相关任务)的工作量。不同类型的课程(或环节)、不同人数规模的教学组织,按规定的计算办法折算为标准课时工作量。
第五条 产学研工作量是指教师代表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活动产生的工作量,以参与产学研活动时间和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各岗位人员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专任教师每年完成不少于256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二)二级学院院长每年完成不少于96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三)二级学院副院长每年完成不少于128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四)二级学院院长助理每年完成不少于160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五)系(含教研室、教学部)主任每年完成不少于160课时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92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六)系(含教研室、教学部)副主任每年完成不少于192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24课时的教学工作总量。
(七)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无教学经验的企业教师、教学经验不足一年的教师入职当年完成不少于160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底考核时,入职不满一年的教师,按照平均月工作量核算。
(八)创新创业课程和心理咨询课程教师每年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
(九)从事教学督导工作的人员的工作量按学校督导相关文件执行,由学校教学督导室进行核算报教务处。校级兼职教学督导员每年完成不少于128课时的课堂教学工作量。
(十)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工作总量均达到最低要求方计算超工作量,按超过该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总量的部分计算超工作量;教师应兼顾教学、科研、学生指导等,各岗位教师每年完成的教学工作总量应不超过该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总量的30%,超过30%以上课时的超课时费按照50%的标准发放,因学校专业群建设等原因经过审批的不受此范围限制。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教学工作量包含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及其他围绕人才培养而实施的其他教学工作的工作量。
第八条 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
(一)工作任务:备课、授课、作业、辅导答疑、命题、阅卷、成绩考核与评定、试卷分析及相关环节工作任务。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
教学工作量 = C × K1 × K2 × K3
1.C为完成理论课程计划课时数,K1为教学班人数系数,K2为课程类别系数,K3为优质课系数。
2.K1:教学班人数系数
标准班(本科班50人,专科班55人,艺术类专业班40人)及人数低于标准班的自然班的人数系数为1.0,超过1个标准班人数每增加1个学生,人数增加系数为0.01,人数系数上限为2。
3.K2:课程类别系数
一般课程的课程类别系数为1.0,其余课程的课程类别系数为:
(1)公共体育课按0.85系数计算。
(2)新开课首次开课学期按1.2系数计算。
(3)经学校批准认定的双语课程(英语类课程除外)按1.2系数计算。
(4)同一学期教师承担系部安排多门课程的,第二门和第三门课程按1.2系数计算(根据课时数由多到少确定第一门、第二门、第三门),超过3门不计算系数。
(5)经审批安排多位教师同时到同一班级共同授课的,主讲教师的课程系数为1,辅助教师的课程系数为0.8。
4.K3:优质课系数
(1)授课教师评为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所授课程按3.0系数计算;评为省级教学名师的,所授课程按2.0系数计算。
(2)立项的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课程,主讲人按1.5系数计算,团队成员依次按1.3、1.25、1.2、1.15系数计算;通过验收的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课程,按1.8系数计算,团队成员依次按1.4、1.35、1.3、1.25系数计算。
(3)立项的省级课程建设项目课程,主讲人按1.2系数计算,团队成员依次按1.15、1.1、1.05、1.05系数计算;通过验收的省级课程建设项目课程按1.4系数计算,团队成员依次按1.2、1.15、1.1、1.1系数计算。
(4)立项的校级教改试点课程,主讲人按1.1系数计算,团队成员按1.05系数计算;通过验收的校级教改试点课程按1.2系数计算,团队成员按1.1系数计算。
(5)经学校批准的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的课程按1.2系数计算。
(6)经学校立项的各类实验班、开展项目式教学模式的课程按1.2-1.5系数计算。
(7)根据综合评教情况,教学效果评为A等的教师,所授课程系数为1.2;评为B等的,所授课程系数为1.0;评为C等的,所授课程系数为0.8;评为D等的,所授课程系数为0.6。
(8)学校组织校内教师开展的示范课、公开课及讲座活动,按3倍课时标准给授课教师补贴工作量。
5.其他情况
(1)课程考核命题工作量
课程考核命题,试卷命题工作量按4课时/套计算,考核方案命题工作量按2课时/套计算。
(2)课程负责人工作量
多位教师共同承担的同一门课程,开设多个开课班时,须指定一名课程负责人负责课程的组织、管理和考核等工作,课程负责人计算8课时/学期。
第九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
包括课内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指导、社会实践指导等相关环节各项工作。
(一)课内实践教学
工作任务:备课、教学准备、实验指导、实验报告批阅、实验考核、成绩登录等环节工作任务。
1.课内实践教学,执行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2.分组的课内实践教学的教学工作量,人数15人(含)以上的系数为1.0;5(含)—14人的系数为0.9,1—4人的系数为0.85。
(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工作任务:开题准备、毕业论文(设计)或作品指导、评阅与答辩等。
1.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按10课时/篇计算,原则上指导不超过8篇。
2.同一篇毕业论文(设计)由多位教师指导的,根据实际指导情况分配工作量,总工作量不超过10课时/篇。
3.答辩组组长按6课时/天计算工作量,答辩教师和答辩组秘书,按4课时/天计算工作量,根据实际时长核算工作量(含开题答辩、毕业答辩)。
(三)实习、实践指导
任务含量:指导校内外实习实训(如校外采风和写生、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批改实习报告、总结、成绩评定等。
1.指导学生实习、考察、写生、专题调查、社会实践等的,不足一周的按照5课时/天计算,一周不超过24课时。
2.指导本科毕业生毕业实习的,按2课时/生计算工作量;指导专科生顶岗实习的,按1课时/生计算工作量。
3.批阅学生专题调查、社会实践等报告的,按0.2课时/篇计算工作量。
4.指导开放性实验的,实验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实际学时*0.8计算。
(四)思政课社会实践指导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指导思政课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实际实践学时计算工作量。
第十条 其他教学工作量计算
其他围绕人才培养而实施的教学工作,如“学业导师”“班导师”指导、学科竞赛及双创竞赛指导、社团指导等,工作量参照相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或工作津贴。
第四章 教学工作量管理
第十一条 开课单位为教学计划中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非开课单位人员兼课均挂靠到开课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量的核定
(一)教学工作量的核定,统一归口教务处负责。
(二)各二级学院按课程归属,统一核算相关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章 产学研工作量要求及管理
第十三条 产学研工作量计算范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活动(包括人才培养、技术研发、设计、咨询等)的时间计入产学研工作量。
第十四条 产学研工作量要求
产学研活动时间要求。教师每年度开展产学研活动时间应不低于40小时,赴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活动一天计8小时,不足一天的,可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产学研活动时间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产学研成果要求。为鼓励引导教师积累产学研成果,将成果应用于教学,每个横向课题中参与学生的数量不少于3人。对于工科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师,要求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教师年度横向课题到账经费应分别达到2万元、3万元、5万元。对于非工科学院(管理学院、国际商学院、艺术学院、通识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要求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教师年度横向课题到账经费应分别达到1万元、2万元、3万元。
教师晋升职称当年仍按原职称考核,次年执行晋升职称后要求,初级及无职称不进行横向课题项目考核。横向课题到账经费按学校相关制度正常给予经费奖励配套。纵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到账经费按照两倍经费标准计入横向课题到账经费考核。以团队形式承担的横向课题项目,可由课题主持人根据贡献分配各成员的经费比例。当年横向课题进账经费超过要求较多的,当年结余部分,可由课题主持人向科技处提出后续年度分配计划,批准后可进行后续年度经费考核调整。
第十五条 产学研工作量管理
教师所在单位负责产学研工作量的统计、初审和上报工作,科技处牵头,协同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等负责产学研活动时间的核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工作量要求的课时数,系课堂教学计划内的课时数,非折算后的课时。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未达到教学工作量要求的课时量,从年终绩效奖励中扣除差额部分,超出教学工作量要求的课时量(含系数),按学校课时费标准发放超课时费。未达到产学研工作量要求的,在教师年终绩效奖励中予以扣减,具体扣减方案按学校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必须遵循科学均衡原则,避免出现超负荷或工作量不足问题。特殊情况由学院在事前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立项各级各类优质课的课程,在建设期内的,自立项当年3年内计算系数;通过验收的,自通过当年2年内计算系数;延期验收的,系数计算不超过5年。系数计算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工作量统计工作,由相关部门据实申报,教务处负责审核,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印发的2022版《教师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湘信院通[2022]1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除,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产学研工作量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