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为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必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学校的办学定位,统筹兼顾,精心设计,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有前瞻性。
第四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广泛开展校内外调研,充分掌握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动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在分管校领导带领下,由教务处组织,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负责拟定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组织各二级学院、教学系/部(教研室)予以落实。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组织教师、校内外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代表、学生代表广泛调研和论证,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审议、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经院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核后,报教务处汇审。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初次汇审,将初次汇审意见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初次汇审意见,经再次修改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再次组织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并整理汇总,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六)教务处将人才培养方案整理编印成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经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按二级学院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负责将教学任务划分到相关学院,组织各学院(部)填报开课计划和编排各类课表。
第十条 按照教学任务划分,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所承担课程的任课教师、教材选用以及必备教学设施,做好各教学环节准备工作,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教学指导文件,各二级学院按专业组织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各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二条 凡是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增开、减开、更换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变更课程学时(学分)、课程顺序、课程修读性质(包括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化,均属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由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并填写《湖南信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