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印刷发行、选用使用等各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我校教材建设与选用管理,实现优质教材进课堂,为高质量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教材工作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材是指为满足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教学需要,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要求选用的纸质或电子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讲义等。
第三条 教材建设与选用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二章 教材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教材工作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宣传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处长、宣传统战部部长、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教材的规划、编写、审核与选用,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六条 根据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教材建设重点向以下方面倾斜:
(一)由我校教师主编且已使用的讲义,在教学中适用性较好,且目前没有省级以上优秀教材和规划教材,按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等要求,需要修订的教材。
(二)与主要教材相配套的辅助类数字化教材。
(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实训、实习指导书以及习题集、案例集等。
(四)校企合作课程相适应的教材。
(五)立体化、数字化及新型活页式教材和创新创业教育系列教材。
(六)具有学校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通识教育课程教材。
第七条 教材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八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
(三)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
(四)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五)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每本教材设主编1人,副主编1到2人,参编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主编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从事该课程教学3年以上,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材编写坚持“凡编必审”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二级学院负责制定各专业教材建设年度计划,列入编写计划的教材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表》,经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确定立项与否。
(二)凡学校批准立项编写的教材,应按批准文件公告的名称、内容及时间完成编写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主编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变更。
(三)学校给予经批准立项编写的教材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四)立项编写的教材在计划时间内完成任务后,须经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方可列入学校候选教材清单。
第十一条 自编教材须及时修订,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应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把高水平精品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确保高水平教材进课堂,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学校原则上不使用包销教材,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使用未经学校审核的教材。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凡属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范畴的课程,必须使用教育部组编的“马工程”重点教材。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三)适宜教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制定全校的教材选用计划,发布教材选用通知。
(二)课程负责人组织课程团队进行调研、论证并推荐备选教材。
(三)教学系(教研室/教学部)召开审核会议,集体研究、论证并填写《教材选用论证表》。
(四)二级学院教材工作小组召开审核会议。
(五)教务处审核。
(六)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教材征订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集中组织两次教材征订工作。教务处每学期期中下达教材选用通知,各二级学院根据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教学任务和学生用书人数等情况填写《教材选用与征订计划审批表》,按要求报交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图书馆根据学校审定后的教材选用与征订计划,统一组织采购,确保教材按时、按质、按量到位。
第十六条 教材征订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因用书人数的变动导致教材数量需增减的,由图书馆核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难以保证教材及时供应的,图书馆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教务处,由教务处联系相关二级学院确定是否更换教材。若需更换教材,二级学院须重新组织论证审核并填写《教材变更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图书馆重新征订;若无需更换教材,二级学院须制定教材不能及时到位情况下的教学组织预案,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计划不征订教材的课程,二级学院应履行选用审批程序,填写《教材选用论证表》,并明确说明不征订理由,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不征订。
第十八条 通过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选用审定但暂未公开出版的实验、实训、实习指导书以及习题集、案例集等,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编印。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和征订过程中因人为失误出现漏选、漏订、错选、错订的,根据《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六章 教材发放
第二十条 图书馆负责全校教材发放工作。所有订购的教材由图书馆验收入库,按学期向学校财务处提交入、出库报表,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教师领用教材依据《教师领用教材明细表》,由二级学院统一领取。同一教师在不同班级使用相同教材的,或同一教材使用未超过两年的,原则上不重复领取教师用书。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可领取相关课程的教材1-2套,以供本部门公共使用及样本书库的建设。领取教材须在《教材选用与征订计划审批表》和《教师领用教材明细表》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图书馆领用教材。
第二十四条 所领教材如有质量问题,可在教材出库后一周内由图书馆协调更换。
第二十五条 因学生退学、专业调整等异动情况导致教材的退、补,应在每学期的第9周之前完成。转专业或因故推迟报到的新生,凭缴费单据、转专业审批单、辅导员出示的未领原专业教材的证明到图书馆领取教材。
第六章 教材保管与教材费的结算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负责全校教材的验收、入库、保管、预结算等工作,做到书目清楚,书库整洁,排列规范,服务优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对采购的教材应严格出入库手续,认真将数据录入系统,打印好入库清单,并做好已入库教材的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学年交纳教材费,以“据实收取、及时结算”为原则,在每学年结束时,据实结算所领用公开出版教材的费用,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教材管理系统实时反映学生的教材领用、教材费结算情况,并及时公示。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教务处、图书馆定期检查二级学院教材选用和征订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通识教育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征订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教材,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教材。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