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5〕45号)和《关于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与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30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着力加强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切实做好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基地)(以下简称“中心(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中心申报条件。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认定标准涵盖设施条件、指导教师、人才培养和运行管理四个方面,具体要求参照申报当年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认定要求》文件要求。
第三条 基地申报条件。创新创业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涵盖人才培养、运行管理、教师队伍和条件设施四个方面,具体要求参照申报当年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认定要求》文件要求。
第四条 中心(基地)负责人要求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有较强组织能力。团队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进度,取得预期成果。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中心(基地)一经认定成功,学校将对申报单位提供专项经费并挂牌建设。
第六条 中心(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按年度下拔经费,并实行3年期建设评审考核机制,学校评审考核通过者,继续承担下一轮中心(基地)建设职责;考核未通过者,视具体情况限期整改、更换负责人直至取消中心(基地)建设资格。
第七条 中心(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的运行模式,学校全面统筹,二级学院具体执行。
第八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基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及相关中心(基地)所依托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教务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全校中心(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检查建设运行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中心(基地)所依托的二级学院应成立中心(基地)建设与管理指导小组,负责本院的中心(基地)建设的规划、指导、运行管理等;确保建设过程所需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员配备。
第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中心(基地)建设团队成员开展讨论和交流;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经验交流、成果展示、资源共享的机会。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中心(基地)建设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二)需提供的主要过程性材料有: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阶段性成果汇总等。
(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中心(基地)建设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