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教师在学生学业发展和成长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导师是指以学生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学生生活、心理等方面进行指导的教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评价二级学院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学校学业导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指导二级学院学业导师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业导师工作指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负责本院学业导师的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均有义务担任班级导师。班级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为: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熟悉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三)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不兼任学业导师。
第四章 配备与聘任
第七条 学业导师按自然班级配备,原则上每个建制班配备1名学业导师,确有困难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2个班配备1名学业导师。
第八条 学业导师主要从本学院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根据需要从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教师中选聘。
第九条 学业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原则上为本科班级每届四年、专科班级每届三年。采取个人自荐和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更换学业导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或更换,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一)学业导师任职期间出现师德师风问题;
(二)学业导师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学业导师校外进修学习超过1年;
(四)学业导师离职或调岗;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学业导师的情形。
第五章 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第十条 学业导师岗位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集中的有关人才培养方案介绍、专业教育、课程选读、学习方法、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专题会议或活动。
(二)参与班风和学风建设。积极参与班级教学检查活动,及时掌握本班课堂教学情况,每学期跟班听课不少于2次。
(三)强化与学生的交流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所指导班级的学生交流,了解并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问题。
(四)进行工作总结。每学期向学院提交个人学业导师工作情况总结,对所指导的班级做出学业、学风、班风等方面的评价。
第六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业导师工作开展1次专项检查与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业导师的工作态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考核方式和程序:学业导师考核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尊重学生评价、秉持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采取学生评价、学院评价、教务处评价的综合考核方式。
学业导师评分共计100分,其中学生评价占60%,学院评价占20%,教务处评价占20%。
(一)学生评价。二级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或线上评分等方式,统计学生对学业导师的评价。
(二)学院评价。各二级学院收集相关资料,对学业导师的工作规范、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三)教务处评价。教务处根据学业导师工作过程材料检查及随机调研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不超过学业导师总数的20%;评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学业导师按每班每学期给予10课时的工作量补贴,考核合格的学业导师按每班每学期给予8课时的工作量补贴,考核不合格的学业导师不予补贴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业导师经历是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凡考核为“优秀”的学业导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凡符合学业导师选聘条件,但不接受二级学院因工作需要选聘且无正当理由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业导师,授予“优秀学业导师”荣誉。“优秀学业导师”评选条件为学业导师工作考核结果“优秀”,比例不超过学业导师总数的10%。由学校学业导师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报学校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呈校务会审批,并按《湖南信息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