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3 10:06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任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职资格
(一)政治素养高,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企事业单位相当讲师职位的从业经历。
(三)拥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新进校教师可通过参加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获取教师资格证)。
(四)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讲授相关课程;能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课堂教学。
(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专任教师的管理
(一)专任教师必须服从二级学院及其教学系(教研室)工作安排,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完成教研、教改及其他工作任务,由二级学院按学校相关制度落实考核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
(二)专任教师岗位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由本人或由教学系(教研室)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批后报校务会审议。
(三)专任教师如无特殊原因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或达不到教学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和处理。
(四)二级学院建立专任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将教师个人情况及工作业绩及时存档。
三、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一)专任教师实行额定教学工作量制,根据《湖南信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进行工作量考核。
(二)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全日制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按《湖南信息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执行。
(三)教学工作量实行年初预算、学期末核算和年底结算的计算方式。二级学院按要求每月统计和上报,教务处核定。
四、附则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